在一起秸稈運輸中,由于秸稈裝得太多太高,行車途中刮到上方的電線,引發火災,造成車損貨毀的后果。委托方遂訴至泗陽法院,請求判決承運公司,運輸人等賠償各項損失60000余元。
南京某大學讓其員工李某到泗陽收購一批秸稈用于該校沼氣實驗,李某收購好秸稈后找到某貨運配載中心欲將秸稈運回學校,該貨運配載中心隨即聯系楊某并將情況告知,楊某隨后聯系李某同意為其將秸稈運輸至南京某學校。
雙方為省事、省運費等,遂將裝運秸稈時將秸稈超高超載進行裝運。運輸路上,李某一路隨車押運,遇到有電線貨車過不去的地方,李某即用竹竿將電線調高是貨車通過。當貨車行至泗陽李口時,由于天色太暗,貨車司機和李某均未發現上方有電線,使貨車上裝載的秸稈刮到電線起火,后因火勢太大,李某和司機都逃離現場,一整車秸稈和貨車均被燒毀。
事發后,因雙方關于貨車損失未達成一致意見,楊某將李某及其所在學校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7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本案中,楊某作為承運人、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的管理者,應當能夠判斷并知曉車輛已超高超載,且在所運輸的貨物超高超載的情況下,有權及時制止或拒絕超高超載承運,但楊某未予以及時制止或拒絕承運,車輛起火后其駕駛員未采取有效措施,以上楊某具有一定過錯。李某在實際托運過程中亦知曉秸稈超高超載,并一直跟車押運,在起火后也未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另外,李某作為托運人,享有了超高超載帶來的利益,也應當承擔一定風險責任。因為李某系職務行為,故其責任應由南京某學校承擔。結合雙方過錯,最終確定楊某與南京某學校各承擔50%的責任,楊某貨車損失51000元,其殘值8000元已被楊某處置,故南京某學校給付楊某215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