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善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20名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裁決農民工勝訴,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010年10月15日,友源工程隊與馮某某等20人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并將馮某某等人安排在水電八局溪洛渡大壩施工局工地上班。馮某某等人的工資由友源工程隊委托水電八局溪洛渡大壩施工局代為發放。馮某某等20人在工作期間,友源工程隊未為被告馮某某等20人繳納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因溪洛渡大壩建設接近尾期,友源工程隊與水電八局溪洛渡施工局的勞務分包協議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續簽。馮某某等20人與友源工程隊就變更用人單位或工作地未達成一致意見,發生勞動爭議糾紛。馮某某等20人要求友源工程隊與水電八局給付經濟補償金,并按法律規定繳納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本院審理后認為,馮昌美等20人的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由宜昌市點軍區友源土石方工程隊支付馮某某等20人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16565.60元;由宜昌市點軍區友源土石方工程隊按照相關法規政策為被告馮某某等20人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本報訊:(通訊員:金泰祥)

